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209号 1999-11-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税务师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税 屋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1月10日 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税务师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进行各项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等事业发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法定盈余公益金用于事务所的集体福利。 第五条 事务所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职业风险基金、住房周转金等。 第六条 事务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事务所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第七条 事务所所购建的实物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核算。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事务所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计入业务支出。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使用年限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八条 事务所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事务所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事务所开业之次月起分期摊入业务支出,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第九条 事务所通过认购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执行。 事务所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条 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工作餐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会费、汽车费用、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存货盘亏处理和其他业务支出等。 (一)工资是指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试用期临时待遇。 (二)福利费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三)工会经费是指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四)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用文具、印刷、水电等费用。 (五)邮电费是指用于事务所交寄信件和通讯工具使用的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七)工作餐费是指用于为事务所工作人员(含为事务所工作的外请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八)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九)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十)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十一)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十二)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事务所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十三)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标准执行。 (十四)会议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开展召开各种会议而支付的费用。 (十五)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十六)其他税金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十七)会费是指按照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取,分别上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注册税务师个人支付,不得列入本项目。 (十八)汽车费用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开展而支付的汽车费用。 (十九)失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十)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大病统筹金等。 (二十一)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提取累计额至少应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80%。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二)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 (二十三)其他业务支出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业务支出,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附营业务支出等。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进行综合代理或单项代理取得的收入以及开展培训等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账证、表册等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等其他收入。 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须按规定入账,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业务尚未完成但已取得了款项或收取款项的凭据时,可根据完成进度或完成合同情况分期结转收入。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利润是一个会计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再加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按照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事务所发生年度亏损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弥补。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事务所以前年度亏损;其次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事务所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剩余部分事务所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10%的比例用于事业发展)和应付投资者利润。事务所的各项税收减免转作法定盈余公积金。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十四条 事务所应按规定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表。事务所报送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损益表、业务支出明细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分半年报、年度报两种。事务所的半年报时间为7月15日前;年度报时间为第二年2月15日前报送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于第二年3月31日前汇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损益表附列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事务所发生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各事务所根据本规定,结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所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