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64号 2007-02-07 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0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办法。今后如国家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2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