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7号 2007-03-1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注税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按照执行。 一、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在独立、客观、公正和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及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各基层分局应当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宣传,及时将该准则转知本市各税务师事务所,同时,强化业务辅导,使其能正确地依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出具各类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三、各单位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以及对具有法定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进行受理、审批和抽查时,同样应当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要求组织实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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