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256号 2008-12-26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应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