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26号 2009-02-1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原则上采取按纳税人的月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全面掌握本地总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要及时征缴入库。对总机构不按规定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若总机构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税款分配表,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利润数或是按上年税款预缴数按期预征企业所得税。 三、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每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得少于70%(含70%)。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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