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德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破产重整企业金融服务和依法保障金融债权的实施意见 德中法[2021]13号 2021-03-12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破产重整企业金融服务,有效救治困境企业,依法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精神和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办理企业破产重整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破产重整企业征信服务事项的办理 1.企业依法进入破产重整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依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征信服务网点查询破产企业信用报告、提出异议申请和申请信息主体声明。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办理以上征信业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供查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和负责人的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破产企业有效证件(管理人因企业和高管下落不明未接管到企业证照或印章的,提交人民法院公告原件)。 各征信服务网点应留存加盖破产企业公章、管理人公章的上述资料复印件备查,管理人因企业和高管下落不明未接管到企业印章的,仅加盖管理人公章。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办理以上征信业务时应如实填写有关业务申请表格,并在申请人信息相应栏中注明“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管理人”。 2.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且债务清偿执行完毕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接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破产重整企业有关征信信息,助力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 二、优化重整企业银行账户服务 3.对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重整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裁定书等,为重整企业提供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支付结算服务,保障重整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切实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4.德阳中院将继续加大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力度,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时间,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尽可能加快实现金融债权。 5.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发现执行部门正在处置债务人为金融机构设定担保的资产的,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并在不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可以引导债权人会议作出同意执行部门继续处置的决议,授权执行部门继续进行债务人有关资产变现工作。 6.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将通过政策指引、窗口指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运用,联手制裁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以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附则 7.德阳辖内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和人行各县(市)支行参照执行。 8.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德阳市中心支行 2021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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