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二)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三)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四)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五)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六)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七)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八)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九)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三)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四)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五)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六)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七)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八)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九)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十)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十一)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十二)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十三)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予以审批的决定可使纳税人依法将其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4非居民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非居民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非居民企业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合并纳税的书面申请; (二)各营业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非居企业关于授予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监管责任的文件; (四)负责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账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同一区的,决定机关是主管区局;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不同区的,决定机关是市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省不同市的,决定机关是省地税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国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区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总局或省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上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后可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可以变更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5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八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五、申请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5.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6.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7.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8.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六、申请表格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市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工业类集团公司,经审批可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6加速折旧及折旧方法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企业: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2.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 3.技术更新变化快的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书面申请及相关固定资产清单; 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及复印件; 3.相关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资料; 4.按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性质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机器设备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证明资料(如技术部门的鉴定、机器设备用途及使用环境的说明等); (2)厂房和建筑物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证明资料(如生产工人出勤表或相关登记资料、机器设备使用说明及运作状态的说明等); (3)固定资产投入至停止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固定资料管理卡片等)。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书,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予以审批可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7合并、兼并前定期减免税优惠经审批享受至期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8分立后各企业弥补原企业经营亏损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企业可按批准的数额和期限税前弥补亏损。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必须是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0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1生产和装配残疾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残疾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征免企业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2房产税减免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1.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的审批; 2.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分局或区、县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八、九条;《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第三十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除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九条。 2.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八条;《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第三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年限、金额、企业和房产的基本情况等; (五)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个人可不报送); (六)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提供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上述四1所列情况由市地税局审批;上述四2所列情况由主管区局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3再投资退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再投资退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十)款。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二)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期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四)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期间,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将其在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五、申请材料 (一)退税的书面申请; (二)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1.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2.税务登记证; 3.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 4.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 5.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6.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汇总表;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企业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8.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10.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1.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增资的文件。 (三)再投资退税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必须相符,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由其经办人签字确认。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再投资退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4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国家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非居民企业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借款人(或代理人)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二)借款人(代理人)提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 (三)贷款合同、协议; (四)贷款银行关于利率优惠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当次或批准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5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经批准后,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公布)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519号发布)第十六条; (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粤地税发[2001]15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和方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符合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的认定标准。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二)残疾人、孤老、烈属可以减征的项目为: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法律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第一、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减免税(费)申请表》及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残疾人、孤老、烈属的,应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 (三)收入证明资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资料。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四)个人举办经济实体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 (五)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法律依据:第(一)、(二)、(三)、(五)项依据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第四条,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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