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8]3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30
摘要:因审批事项(不含延期缴税)复杂或需要补充调查、异地取证等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市(区)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事项(不含延期缴税)需报市局及上级税务部门审批的,各区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非经市局局长批准,不得延期上报。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区局(所)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申请人到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窗口领取减免税批复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享受减免税复函,批准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法律效力

  申请人经批准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年度实行减免税核准。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第一条第(一)款。

  26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减免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1.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

  2.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可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3]1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

  1.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为购房时间;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二)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可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1.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3]1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五、申请材料

  (一)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

  1.销售住房的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3.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住房产权及住房转让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二)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自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完税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4.重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以按揭贷款方式重新购房,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按揭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所得,申请减免税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登记卡的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国土房管部门产权过户受理回执的原件、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4.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档案部开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产权转让人户口登记卡的婚姻状况记载为“已婚”的,应同时提供其配偶名义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区局(所)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申请人到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窗口领取减免税复函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批复文书,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减免税批复文书享受减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7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二)《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该科普基地经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科普活动经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五、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科普基地需提交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科普基地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科普活动需提交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科普活动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三年。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五、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文件;

  (三)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材料;

  (四)担保收费标准的证明;

  (五)财务会计报表;

  (六)公司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9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4.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6.“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营业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有关定义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个人”均指自然人;

  3.“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4.“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向主管区局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2.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深圳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7.财务会计报表;

  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上述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企业,相关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审核相符”印章。

  (二)残疾人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4.个人提供劳务相关证明。

  (三)残疾人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4.收入证明资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资料;

  5.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

  6.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供《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税款纳税通知书》。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区局根据认定条件、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市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认定意见审核认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书面予以核准。主管区局按照规定按月核减营业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主管的单位,主管区局按月将书面核准书抄送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国税主管局;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需要年审。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30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有关税收减免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度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2004年1月21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减免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五、申请材料

  (一)军转干部就业税收减免: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二)退役士兵就业税收减免: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

  4.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三)随军家属就业税收减免: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要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3年。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需要年审。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3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每人每年定额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申请税收减免的条件: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具有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D.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持《再就业优惠证》。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准期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需要年审。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3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

  2.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原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有关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二)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三)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的,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编制批文或社团代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土地、房屋买卖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4拆迁补偿免征契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以及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6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或者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

  (二)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或者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

  (三)属被征用、占用后首次享受此免税优惠政策的;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符合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注明:“已享受拆迁补偿免征契税优惠政策”,并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5承受荒地等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纳税人承受土地类型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

  (二)所承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承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6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机构被撤销以及催收债权的情况说明;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原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7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契税减免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上述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

  (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的情况说明;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原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七)资产评估报告书;

  (八)相关国有银行与借款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8教育机构契税免征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二)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

  (三)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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