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编制批文或社团代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证明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相关资料; (六)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土地、房屋买卖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9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 (三)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改部门的房改审批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购房者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 (五)证明属职工首次购房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40已购公有住房改为完全产权住房免征契税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部分; (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公有住房房地产证复印件; (四)原购房(公有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缴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41公司转制或设立新公司所涉房地产转移免征契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一)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七)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二)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 (三)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 (五)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或全部职工。“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三)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 (七)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并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或全部职工。“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关闭、破产企业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五、申请材料 (一)上述一(一)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企业改制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改制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改制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 8.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二)上述一(二)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组建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组建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 8.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原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三)上述一(三)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改造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 8.原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四)上述一(四)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合并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合并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书; 7.原合并双方的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五)上述一(五)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职工安置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及安置原企业职工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7.原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8.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 9.被安置职工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上述一(六)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人民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破产、关闭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8.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9.证明属关闭、破产企业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上述一(七)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职工安置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人民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破产、关闭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8.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9.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 10.被安置职工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上述一(八)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实施债权转股权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批复文件及复印件; 5.债权转股权方案及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7.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4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房地产类型为居住用住房; (二)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住房。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二)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互换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四)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需办理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各主管区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文免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43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二)如属单位则提供房地产所属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如属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四)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协议及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需办理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各主管区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文免征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44误征退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误征退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由于税务机关在录入纳税人申报表的过程中因录入错误、重复录入等原因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或在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因线路故障导致纳税人重复申报而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申请退税。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四)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退税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同意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办理退税事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30日(期限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退税申请审批表》,一次批准,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45汇算清缴退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小于其已经在汇算年度预缴税款时已经缴纳的税款,申请退还在汇算年度预缴税款时多缴的税款。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退税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同意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办理退税事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30日(期限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文书;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6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缔约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待遇。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二)如缔约国对方税务机关未在《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该外国居民应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证明(或该证明的传真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 六、申请表格 《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表。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协定国居民可享受规定的协定待遇。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47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盈利机构、各民间团体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享受免税待遇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享受免税待遇。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的书面申请;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三)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原件;如以该项证明的复印件代替原件的,还需提供我国政府驻总机构所在地使馆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市局决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可享受免税待遇。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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