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防控辅导(新乡市税务局)
(一)误用相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述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均有一点,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现实中有部分纳税人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间相斥关系,或在当下只能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但在后期开展了新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时,又适用了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多重享受相斥税收优惠,由此引发风险,可能造成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被处罚款的后果。 针对此种情况,建议企业聘请税务合规专业人员、专业会计人员、对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进行梳理,完善各项制度,并对适用的会计结算规则、税务优惠政策享受情况等登记备案,以便查询,并在政策出现变动时及时更新,选择最优适用方案。 (二)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错误,导致多退 我国现行留抵退税的规定在适用中均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2]+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子部分为列举式,即已抵扣但未列举的进项税额只能计算在分母部分,在分子部分不予计入。如农产品收购发票、机票行程单等在申请享受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应将该部分发票从分子中剔除计算。 (三)未及时调整账务,引发风险 2021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JX市税务局作出J税稽罚〔202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认定的违法事实是: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与Z省芯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固定资产转让协议,把Z省芯钥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转让给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涉及价款48604182.07元,税额6318543.76元,价税合计54922725.83元,于当日作相应账务处理,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020年底,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与Z省芯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以资金短缺,无法支付原合约设备采购款为理由,对2020年11月30从Z省芯钥科技有限公司买入的设备退回。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记字第143号记账凭证中将上述2020年11月30日账务记录作红冲,“库存商品”科目借方发生额-48604182.07元,“应付账款”科目贷方发生额-48604182.07元,未对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作红冲。 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2020年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当期销项税额9462.02元,进项税额6340940.91元(包括上述向Z省芯钥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额6318543.76元),上期留抵税额324451.38元,期末留抵税额6655930.27元。2020年12月,申请并收到退还增量留抵税款6227436.74元。 因此,稽查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JX科顿电子有限公司已退税款进行追缴,并给予相应处罚。 可见,在交易未完成或出现变动时,应及时对账务进行调整,并关注留抵税额情况。此外,收到留抵退税的企业需要在收到退税款当月,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调整相应的账务记载,与留抵退税相应的附加税费也相应递减。 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创新、提升市场活力、为企业纾困而实施的举措,是将静置的留抵税额转化为真金白银、转化为生产力的良策。但是纳税人在选择适用时,应综合分析企业现状及发展方向,多方考量后再确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提起留抵退税申请前,先进行合规检查,及时更正、清理税务风险,以确保申请时符合条件以便及时获得退税。 [1] 该公告第二条及附件已废止。 [2]该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撰稿: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刘 兵 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 梁静雲 时间:202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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