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税目,从事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但是,在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劳务过程中,废弃的脚手架、钢筋头、水泥袋以及剩余的钢筋、水泥、砖瓦沙石有时需要向外出售。此时,建筑企业应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这里的“劳务”指的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营业税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这里的“单位”,指的也是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的“个人”,指的也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销售废弃的脚手架、钢筋头、水泥袋以及剩余的钢筋、水泥、砖瓦沙石,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要根据适用的税目确定,而不是根据纳税人的单位性质确定。销售废弃的脚手架、钢筋头、水泥袋以及剩余的钢筋、水泥、砖瓦沙石等属于销售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税率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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