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中飞对张科长读解税收政策8法的学习体会

来源:云中飞 作者:云中飞 人气: 时间:2011-07-08
摘要:日前,云中飞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参加公务员培训,有幸听了广东地税张科长的课,张科长讲解了《读解税收政策8法》...

日前,云中飞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参加公务员培训,有幸听了广东地税张科长的课,张科长讲解了《读解税收政策8法》。当时,张科长只讲了几分钟,以下是云中飞的学习体会,为了增加本文的可读性,特别增加了云中飞《2011年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与税收新政解析》课程的一些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有些同志可能不知道张科长是谁?张科长就是广州地税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7日  穗地税发[2006]73号的主创人员,云中飞当年追随张科长制定了这份文件,不过,当时云中飞是打打酱油的,张科长才是主创。这份文件的中心思想就是偷税要有主观故意性。

另外,本文特别参考了毒砂对8法的解读,在此特别向毒砂表示感谢。

8法是:
1、看文件
2、取要点
3、看原则
4、查背景
5、找关联
6、思相关
7、找漏洞
8、想问题

1、看文件——毒砂:我的理解这个意思是类似于刘心武先生说的文本细读,当然不能抠字眼,否则成了皓首穷经了。
云中飞心得:
在中国,学税法就是看文件,文件才有操作性。看文件绝对不能抠字眼。
文件1
例如,有些同志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里“由企业统一制作”,把它理解成每一个企业都办一个服装厂才可以,这样的理解实在太钻牛角尖了,你所在单位难道没有统一量身做过衣服吗?统一量身就是由企业统一制作了呀,难道真要办个服装厂?

文件2
例如59号文这句话就让无数英雄竟折腰: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两个都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这个问题一直等到我们的美女律师李利威向总局领导请教重组的时候,总局领导才说,长投支付的用“换出确认换入”,定向增发严格按59号文,以被收购股权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乖乖,看你还抠字眼不。

2、取要点——毒砂:我的理解是找出文件使用的专业概念、内涵和外延,并以此分析文件行文内在的逻辑推理结构,找出中心思想。
云中飞心得:
文件1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发布,于5月1日起施行

本文的中心思想是: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可以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代付个人所得税

不可以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
代付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文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本文的中心思想是:只要符合条件,即使企业没有主动申请,都要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成为居民企业的税负较非居民企业重,因此,一般非居民企业都不愿意成为居民企业。但是,有些同志对该文件的解读竟然是国税发【2009】82号 有重大利好。

3、看原则——毒砂:我和小海的意见基本一致,即与税收原则比较,修正自己的理解。我补充一点,这里的税收原则有两类,一是理论层的原则,比如纳税能力原则等;还有应用层的原则,比如增值税的给付概念等等,其中尤其是应用层的原则值得分析。
云中飞心得: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这一条体现了“以票控税”基本规则,必须要提供有效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取得有效凭证可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4、查背景——毒砂:实际就是理论结合实际,要考虑中国国情,以及文件相关经济事务的本质和经济背景,文件的立法目的,也要考虑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能单纯站在理论道德高度看问题,公平固然要,饭也要吃,要实事求是。
云中飞心得: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税法上计算土增时,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将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利息费用剔除出来,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土增税的利息费用=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计入期间费用的利息

例:开发成本1500万元,其中含利息支出500万元,财务费用(完工后发生)支出利息100万元, 

(1500-500)*(1+5%+20%)+(500+100)

为什么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当时的背景是,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是1995年1月份颁布的,而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大规模改革是19994年进行的,两者距离仅1年多的时间。根据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49条的规定,借款利息属于期间费用,不允许计入产品成本,所以,实施细则里面的开发间接费用中不包含借款利息。

学习税法应该学习税法的形成所有历史,了解税法立法原则的现实条件和来龙去脉的历史,只学习现时的税法条款永远也不能理解税法要义。

5、找关联——毒砂:除了小海说的“和其他类似规定进行比较”以外,还有纵向,即考虑文件所涉及问题的历史沿革,如果能进行横向的国际比较就更好了。
云中飞心得:
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3号公告只强调不征收增值税,没有提到营业税。这是需要我们去思考的。

文件2、国税函〔2010〕79号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现在的问题是,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视同分红,即将该项业务分解为两部分:
①可以认为相当于现将股息红利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应该确认投资收益,是否纳税要根据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的税收待遇而定;

②投资者将取得的股息红利资金增加投资,从而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6、思相关——毒砂:对纵横比较的差异进行分析,找出差异的原因,如果能站在历史角度,能深入经济本质分析,那就更提成文章的档次,不再是简单的税法解读,晋升为税务学术研究了。
云中飞心得:
文件1
企业投资者向企业借款买车送给女朋友征税吗?(财税[2008]83号

对企业员工借款,年末不归还一事予以明确,“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女朋友不属于企业其他人员,因此,83号给人的强烈感觉是:女朋友向企业借款买车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别忘了还有财税〔2003〕158号 文: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或红利分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相关人员”可能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可能是与投资者有关系的企业外部人员。因此,企业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帮女朋友买车必须要征税。

文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28日  国税发【2002】128号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以下简称代付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三条(三)项规定的比例,采取成本分摊的办法向接受服务的子公司收回上述代付费用;在收回代付费用时,也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四)项规定的要求,出具书面通知。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已经宣布  该文件为现行有效文件。

但是,《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7、找漏洞——毒砂:我不主张税法解读找漏洞,教坏别人,如果的确有,也应该模糊写,只站在理论上写。
云中飞心得:
有一些文件有漏洞。有一些文件没有漏洞。
文件1
例如,59号文,分立,特殊处理只强调原有股权比例必须保持一致,并没有强调资产必须要和股权配比,因此,只要股权比例不变,资产可以随便分。
合并,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允许结转弥补,但是59号文件及其管理办法都没有提到不允许存续企业的亏损进行弥补,因此如果企业以亏损企业作为存续企业去合并盈利企业,虽然不合理,但是找不到税法条款禁止弥补。

文件2
国税发【2009】82号里面有一个重大的漏洞,这个漏洞是四大都不知道的,云中飞告诉你,四大并不是什么都知道的,四大也会被总局忽悠,四大也会被税务局忽悠。云中飞最近给广州地税局连续讲了4次房地产课程,而和云中飞同期一起被初选的2个四大的人,才讲了2次就被广州地税局淘汰了。讲到这里,你可能觉得云中飞有点自狂大了。云中飞想表达的意思是,四大并非高不可攀,四大也有弱点,有许多本土的所也不会比四大的差,大家多点支持民族品牌吧。

8、想问题——毒砂:考虑文件对未来的影响,包括文件的执行影响,以及应变办法等。
云中飞心得:
文件1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最大的亮点是:资产损失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不在需要 审批资产损失就可以扣,这是税收 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企业觉得非常愉快,总想多报点损失。但是,企业要注意,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2
财税[2009]167号文件、财税[2010]70号出台后,基本消灭了限售股全部税收筹划。因此,现在的筹划是企业一般会选择在限售股解禁期后才大比例送、转股,这样就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炒股思路,专门选择那些定向向个人增发的股票,在限售期即将界满前潜伏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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