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 2、问:以房屋出资,计入了企业的固定资产,但该房屋未过户,可否计提折旧? 3、问:对个人信用卡透支的,且金额较小(三百万元以下),专项申报时应提供什么资料? 4、企业出口货物已报关出境,但由于产品有质量问题,外方作退货处理,但该类产品价值无法弥补海运费支出,一般企业选择放弃收回,对此形成的资产损失税收上是否可税前扣除? 5、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此条如何执行? 6、25号公告规定的“资产清偿证明”,由村委会出具是否可以? 7、《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此处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是由债权人自已说明,还是由债务人说明,还是由债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8、金融企业如主债权已符合债权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其代垫诉讼费能否税前扣除? 9、电信企业开展“预存话费送手机”捆绑销售业务,分别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手机采购成本全额进其他业务支出。如果综合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企业对此捆绑销售业务是盈利的,但在其他业务的会计核算中出现了收支倒挂现象,对此类业务所得税上是否确认为损失? 10、《江苏省国税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问答》第十二条:递延抵扣申报时如何操作? 追补确认损失后出现亏损如何在2.0系统操作? 11、25号公告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上一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国税发[2008]28号第37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总机构税务机关如何判断分支机构资产损失已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答:25号公告已将资产损失由审批改为备案,且规定企业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如何申报资产损失25号公告已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应当自主承担未申报而税前扣除的相关责任。 12、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经专业化审核后有金额调整的,是就地补缴税款入库呢,还是告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13、资产损失申报是否需要做文书流?如果要做,是全部做,还是仅做专项申报? 四、重组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据此,该企业的撤资、合并应看作一项重组交易,B撤回的投资也视为非股权支付,因此该重组交易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企业发生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取得了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可以由合并企业进行承继?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因此,该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可由合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3、2010、2011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掌握? 五、税收优惠 3、机器设备目前用于研发项目,研发项目结束以后会用于生产,这样的机器设备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8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企业将不征税收入计入应税所得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加计扣除。 5、研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它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有何文件规定? 6、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核算?有何文件规定? 7、企业从事的研发项目中会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负责人,分工职责为:全面主持(或协调)项目进行。请问类似于此类的人员算不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如果不算那又如何理解“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一般地,如上述人员属于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则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二)软件企业 9、2006年前设立的企业在2009年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获利年度是从认定年度开始算起还是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算起? 10、软件企业减免税备案资料第八条“对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逐条说明本企业当年度情况”,对软件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应计入总收入? 11、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管理中,是否可以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应先使用不征税收入? 现行政策并未要求企业在“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应先使用不征税收入。如企业研发投入既使用自有资金,也使用了不征税收入,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会计核算资料、相关资金账户余额变动情况,说明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12、某公司2010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是否可以直接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另,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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