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农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场一次性收取多年“土地承包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确认收入。 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我市有许多紫菜养殖加工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是自行海水养殖自行在厂里进行初加工,企业一直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政策,如果按财税[2011]26号规定分开核算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企业如何对养殖所得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15、关于国税总局2011年48号公告中第四条第四款“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该条款是否说明在列举范围以外的比如狐狸、貂等都减半征收? 16、某农业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蘑菇,属于免税项目,2011年度销售蘑菇收入100万元,成本80万元,期间费用25万元,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企业在计算优惠项目所得时,收入按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确定。 17、某草绳加工企业,引进稻草绳生产新技术,以稻草为原料,主要通过简单机械和手工加工制成草绳,产品生产过程中不添加催化剂,对该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电网先收购后下网再销售的政策,对所有自发电力先开票销售给电力公司上网,再由电力公司开票下网销售给该企业;该企业再将下网的电力开票销售给其他公司。即:上网开票和下网开票虚增了一道购销开票过程。企业销售给电力公司的单位电价与销售给其他企业电价并不相同,能否按销售给其他公司的电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 根据目前规定,企业应按照销售给电力公司的电价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 19、问:塑料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非金属”? 经咨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部门,塑料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第三类第10项所规定的“生产的产品”。 (五)公共基础设施 如果企业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分期建设,且分别从政府有权部门取得符合规定的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可以作为不同的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一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但该项目是2006年批准的,2010年才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能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文)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1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五)其他优惠 我省可扣减税定额标准仍为每人每年4800元,此项政策暂作为备案事项进行管理。 23、我市某企业主要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后产生的污泥,加入一些化学成份后,无偿运送到砖瓦厂,用于生产砖瓦,该公司不从砖瓦厂收入任何费用,政府部门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根据处理污泥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公司到地税部门开具“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业发票,向政府部门领取补贴。 如企业从事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所列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税优惠项目”优惠。企业在计算优惠项目所得时,收入按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确定。 24、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新法下的税率优惠条件,如属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的减半期,但该企业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10%的优惠,问该企业可否自由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而不考虑前项优惠期是否结束? 按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5、对仍享受过渡期优惠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性收入的比重需要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此全部收入是否包含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是否需要计入全部收入进行计算? 全部收入包括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6、问:外资企业适用过渡期优惠政策,2008-2012年,两免三减半,后于2009年取得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证书,企业选择适用过渡期优惠,问:在过渡期优惠期间,能否享受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职工福利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扣除的政策? 根据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7、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学校、医院能否享受优惠,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如学校、医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优惠项目的条件,也可按规定享受。 六、征管问题 答:填报总局或省局发文明确的免税收入类型,不得自行扩大口径。 答:向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其他行业 10-30%”执行。 3、所得税在国税征管,营业税在地税为代开发票的运输企业,其在开票时,按票面金额代扣了所得税。这类企业在汇缴时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应分别作何种处理? 4、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资产转让行为,如何征税的问题。 5、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有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按所得税优惠处理,核定征收不享受优惠,即使有拆迁重置计划也需要立即征税?对没有拆迁重置计划,需要即时征税的,按非日常经营性收入的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当年的资产拆迁损失,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进行专项申报?(目前资产损失的申报基本针对查账征收纳税人)。 6、建筑安装企业既没有文件规定可以退税,也没有文件规定可以地税代征,但目前的现状是企业需要在地税代开发票,如果不同意代征,就开不到发票,因此,这类企业在国税基本是零申报,因此每次比对申报表收入和损益表收入时都会出现大量的异常信息,我们在管理中也要求企业在国税申报,但企业认为是由于税务部门内部的问题,他们不可能接受重复缴税,所以管理部门也没有办法进行强制,管理难度很大,收入比对异常的信息无法消除。 7、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在季度申报的时候没有栏次填报,又不能并入正常经营收入适用应税所得率,只有在汇缴申报的时候可以在“非日常经营性收入”一栏填报。是否明确季度申报可以不填报,在汇缴时填报。如果必须在取得收入的当期填报,该如何填报?对于季度未申报的,在汇缴时申报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8、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如转让机器设备、汽车等),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具体以总局省局、正式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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