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江苏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6-13
摘要:一、收入类1、实施条例规定以非货币性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公允价值如何确定?以房产抵债所得税如何处理,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是否可认定为公允价值?
答: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均可认定为公允价值。

(三)涉农优惠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对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费”享受问题作了规定:
1)779号文对我省是否适用?
2)除国有农场外,其他性质的农场是否也可以比照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集体农场、股份制农场、私营农场等?
3)农场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确定是享受减半优惠还是全免优惠?
4)如农场一次性收取多年“土地承包费”的,是一次性计入收入还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年计入收入?
5)如农场职工将土地承包后再转包的,农场是否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此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不再是农场职工,农场职工的的转租行为是否仍然可以视为从事农业生产?
6)农场将土地发包给非本场职工从事农业生产,所上缴的“土地承包费”是否也可以比照职工承包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场一次性收取多年“土地承包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确认收入。

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我市有许多紫菜养殖加工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是自行海水养殖自行在厂里进行初加工,企业一直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政策,如果按财税[2011]26号规定分开核算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企业如何对养殖所得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15、关于国税总局2011年48号公告中第四条第四款“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该条款是否说明在列举范围以外的比如狐狸、貂等都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16、某农业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蘑菇,属于免税项目,2011年度销售蘑菇收入100万元,成本80万元,期间费用25万元,
营业外收入25万元(其中财政补贴20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15万元,招待费调增3万元,纳税调增后所得18万元。问该企业免税所得多少?是利润总额15万元还是调增后所得18万元或者-5万元?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企业在计算优惠项目所得时,收入按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确定。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7、某草绳加工企业,引进稻草绳生产新技术,以稻草为原料,主要通过简单机械和手工加工制成草绳,产品生产过程中不添加催化剂,对该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农林牧渔的相关优惠。如符合其他优惠项目条件的,也可以按规定享受。

(四)资源综合利用
1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进行发电,如高炉、转炉煤气余热发电、干熄焦余热发电、高炉TRT余压发电,除其自身使用部分外,其余全部对外销售。
根据《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中化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 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自发电量必须按由电网先收购后再销售的原则执行,上网电价执行江苏省现行电价标准,下网电价由上网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电网先收购后下网再销售的政策,对所有自发电力先开票销售给电力公司上网,再由电力公司开票下网销售给该企业;该企业再将下网的电力开票销售给其他公司。即:上网开票和下网开票虚增了一道购销开票过程。企业销售给电力公司的单位电价与销售给其他企业电价并不相同,能否按销售给其他公司的电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

根据目前规定,企业应按照销售给电力公司的电价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

19、问:塑料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非金属”?
具体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第三类第10项规定:综合利用的资源是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生产的产品是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技术标准是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金属材料一定是金属或合金;非金属材料应该是非金属单质或化合物;塑料属于有机高分子材料是有机物且是高分子聚合物。百度词典:非金属:一般没有金属光泽和延展性、不易导电、传热的单质。除溴以外,在常温下都是气体或固体,如氧、氮、硫、磷等。但并没有定义塑料属于非金属。

经咨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部门,塑料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第三类第10项所规定的“生产的产品”。

(五)公共基础设施
20、对于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投资额都比较大,建设周期长,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对项目建设需要不断扩建,企业会在原项目核准基础上,根据扩建工程的用地规模、建设内容及工艺、投资金额及来源提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取得有关部门对扩建项目的核准批复,企业对分期项目分别单独核算。那么企业实施的是一个项目的分期建设或扩建是否可以认为是企业从事不同项目分别核算,可以分别计算项目所得享受优惠?

如果企业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分期建设,且分别从政府有权部门取得符合规定的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可以作为不同的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一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但该项目是2006年批准的,2010年才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能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文)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1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五)其他优惠
22、新的促就业政策(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公告[2010]25号)未见省局转发文件,现有几点望明确:(1)我省可扣减税定额标准是否仍为每人每年4800元;(2)此政策是否属于审批类;

我省可扣减税定额标准仍为每人每年4800元,此项政策暂作为备案事项进行管理。

23、我市某企业主要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后产生的污泥,加入一些化学成份后,无偿运送到砖瓦厂,用于生产砖瓦,该公司不从砖瓦厂收入任何费用,政府部门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根据处理污泥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公司到地税部门开具“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业发票,向政府部门领取补贴。

如企业从事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所列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税优惠项目”优惠。企业在计算优惠项目所得时,收入按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确定。

24、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新法下的税率优惠条件,如属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的减半期,但该企业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10%的优惠,问该企业可否自由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而不考虑前项优惠期是否结束?

按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5、对仍享受过渡期优惠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性收入的比重需要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此全部收入是否包含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是否需要计入全部收入进行计算?

全部收入包括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6、问:外资企业适用过渡期优惠政策,2008-2012年,两免三减半,后于2009年取得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证书,企业选择适用过渡期优惠,问:在过渡期优惠期间,能否享受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职工福利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扣除的政策?

根据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7、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学校、医院能否享受优惠,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如学校、医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优惠项目的条件,也可按规定享受。
 
(七)不征税收入
28、目前区一级政府成立专门公司,市一级政府将拍卖土地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的80%拨付给地方政府成立的专门公司,主要用于拍卖地块的拆迁、三平一通、周边道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目前这一现象十分普遍,对于该类企业的此项收入能否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取得的此类收入,如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六、征管问题
1、2012版查帐征收季度预缴申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说明为:“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此处所称“收入或收益”仅指免税收入类优惠,还是也包括减计收入、项目所得减免等优惠项目?

答:填报总局或省局发文明确的免税收入类型,不得自行扩大口径。
2、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注释中,一类汽车修理企业(从事的汽车修理活动,如汽车发动机的大修、马达调整、喷漆、汽化器的修理或调整等活动),行业归为“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的“汽车修理”(3726);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将汽车修理全部并入“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中的“汽车修理与维护”(8011)应税所得率适用10%。

答:向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其他行业 10-30%”执行。

3、所得税在国税征管,营业税在地税为代开发票的运输企业,其在开票时,按票面金额代扣了所得税。这类企业在汇缴时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应分别作何种处理?
建议:按现行有效规定缴纳的税款,在总局尚未相关操作规定前,由企业提供已缴税款证明并经审核,暂可在申报时在“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申报扣减。

4、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资产转让行为,如何征税的问题。
答: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应并入应税收入额并据以计算纳税。其他长期资产转让暂按非日常经营项目处理。

5、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有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按所得税优惠处理,核定征收不享受优惠,即使有拆迁重置计划也需要立即征税?对没有拆迁重置计划,需要即时征税的,按非日常经营性收入的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当年的资产拆迁损失,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进行专项申报?(目前资产损失的申报基本针对查账征收纳税人)。
答:拆迁补偿暂按非日常经营性项目处理。核定征收企业不进行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

6、建筑安装企业既没有文件规定可以退税,也没有文件规定可以地税代征,但目前的现状是企业需要在地税代开发票,如果不同意代征,就开不到发票,因此,这类企业在国税基本是零申报,因此每次比对申报表收入和损益表收入时都会出现大量的异常信息,我们在管理中也要求企业在国税申报,但企业认为是由于税务部门内部的问题,他们不可能接受重复缴税,所以管理部门也没有办法进行强制,管理难度很大,收入比对异常的信息无法消除。
答:建筑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就地预分企业税款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等文件执行。

7、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在季度申报的时候没有栏次填报,又不能并入正常经营收入适用应税所得率,只有在汇缴申报的时候可以在“非日常经营性收入”一栏填报。是否明确季度申报可以不填报,在汇缴时填报。如果必须在取得收入的当期填报,该如何填报?对于季度未申报的,在汇缴时申报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答:季度申报并入应税收入额,年度申报按按非日常经营性收项目处理。

8、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如转让机器设备、汽车等),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考虑到固定资产转让计税基础与财务核算密切相关,且该事项涉及面较广,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应并入应税收入并据以计算纳税。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具体以总局省局、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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