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2]1614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财政体制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19
摘要:与现行财政体制相衔接,原属省本级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全部归省本级。原属市县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按属地原则全部划归市县。原属省与合肥市分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按原定分成比例分别归省级和合肥市。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财政体制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1614号                2012-09-19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2]95号)精神,为保持财政体制基本稳定,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我省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财政体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划分不变

  与现行财政体制相衔接,原属省本级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全部归省本级。原属市县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按属地原则全部划归市县。原属省与合肥市分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按原定分成比例分别归省级和合肥市。

  二、减收各自承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税收归属由省级与市县各自承担。对部分地区因行业结构问题导致的财政收入大幅减收,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予以调节。

  三、出口退税各自承担

  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实现的出口退税,按财政部确定的范围和办法执行,属于地方承担的,按税收归属由省级与市县各自承担。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