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1-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全省自2013年4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详见附件)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为: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外观式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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