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事项总结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英华 人气: 时间:2013-03-04
摘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 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工作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管理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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