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付款的凭证,但是基于商业交往的一般信赖,“先开发票后付款”这种商业习惯普遍存在,习惯与风险并存,因此,为避免遭遇上真正的“老赖”,要做好风险规避措施,谨防诚信交易变成诉讼对抗,甚至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发票管理有章可循,发票的出具最好还是遵守相关规定。 一、发票是已付款的凭证 二、“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2、买方通知卖方结账,卖方便将全额发票送至买方,买方工作人员却只先支付部分货款,或者要求卖方次日来取款,或者以银行暂时不能办理等种种理由推拖。 这些情形中,有善意的,有恶意的,亦有善意转化为恶意的。 三、“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法律风险 然而,买方却迟迟不予付款,无奈之下,卖方将买方告上法庭。法庭上,买方称拒绝付款的理由便是卖方已向其出具发票,说明全部货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发票即为付款凭证,而卖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双方在结算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买方确实未曾付清款项。最后,法院只会依法判决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 诚然,卖方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买方是正规企业,其会计帐簿上是挂账待付,讼争款项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买方的会计帐本,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讼争款项有望追回。但是,这种情节形下存在两种弊端: 2、如果买方为恶意拒付提前准备或财务不健全,证据保全会毫无意义。 四、“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 2、如若买方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一份“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单据,格式如下: 公司(卖方): 公司(买方) 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若对方表示拒绝,应当断然拒绝对方“先出发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 五、发票的出具管理,有章可循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然而,在现实中,提前常见,滞后亦不罕见。总而言之,双方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商业交易中,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便是依据相关规定,并辅以书面文字进行相关约定。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具体规定如下: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受托人将货物卖出后向委托人送交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货物移交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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