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修订条款 |
1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跨地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5-6-14 |
鄂国税函[2005]184号 |
1、第一条中“目前,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统一采购”的经营管理模式,所属分店均为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省国家税务局鄂国税发[1994]095号通知的规定,决定对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实行“分店定率预征,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修改为“目前,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统一采购”的经营管理模式,其所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按照“分店定率预征、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征收增值税。” 2、第二条修改为“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收规定在当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为统一增值税征收管理,所属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对少报、漏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征税,并不得在公司的应补(退)税额中抵减”。 3、第三条中“2005年度,对该公司所属分店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0.5%,执行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失效。 |
2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跨地区开采原油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11-29 |
鄂国税函[2005]291号 |
第二条第二、四、五项,第三条废止。 |
3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2-15 |
鄂国税发[2006]25号 |
第四条第二款中“(国税发[2005]149号)”修改为“(鄂国税发[2005]149号)”。 |
4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6-12-25 |
鄂国税发[2006]191号 |
1、第十八条修改为“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的最后一个纳税期届满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以前纳税期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向国税机关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申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结算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3、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以下行为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1、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核定定额的;2、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分月汇总申报的;3、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30%,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的;4、国税机关核定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虽未超过核定定额30%但已达到起征点,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的;” 4、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国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5、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定期定额户在纳税申报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6、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以下行为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1、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申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2、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30%,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3、国税机关核定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虽未超过核定定额30%但已达到起征点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7、第三十三条第七、八项废止。 |
5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6-9-22 |
鄂国税函[2006]210号 |
1、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评估是县(市、区)局税政、征管和税源管理等部门根据税收分析反映的经济税负状况,运用指标比对或模型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作出判断,筛选出本地纳税申报异常户,并对其进行约谈核实,是税源管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 2、第二十条修改为“稽查选案环节接到征管部门移送的需立案查处的案源后,应在二日内报稽查局局长批准登记立案,转检查实施环节进行检查;检查实施环节应根据选案部门转来的稽查任务,一般应在六十日内完成检查,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检查结束后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与有关检查资料一并转审理环节进行审理”。 3、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稽查审理环节接到检查实施环节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十五日内审理完毕(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审理完毕后,将审理结果转执行环节处理。稽查执行环节接到审理环节移交的《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执法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稽查部门受理移交稽查查处的案源,经立案检查结案后,应将查处情况进行整理与反馈。在受理移交案源后九十日内尚未结案的,也应将有关情况反馈,并在结案后三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征管部门”。 |
6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7-2-12 |
鄂国税函[2007]68号 |
1、第二条中“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在2007年2月16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就税务登记事项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提出申请,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7年2月底前办理完相关事宜”失效。 2、第四条中“各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修改为“各分公司应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3、第五条第二款中“流转税”修改为“货物和劳务税”。 4、第七条“从2007年1月1日起,富迪公司所属分公司的预征率暂确定为0.9%”废止。 5、第九条中“因富迪公司所属分公司前期已签定购销合同及征管方式改变后证照、户头变更等问题,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名称和账户与总公司不一致的,在2007年3月31日前,由各分公司在所在地国税机关认证后报总公司申报抵扣”失效。 6、第九条中“2007年4月1日以后,各分公司必须按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全部集中在总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认证抵扣,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废止。 |
7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8-2-15 |
鄂国税函[2008]59号 |
第三条中“从2008年1月起,省分行所属分行、支行销售黄金的预征率暂定为零”废止。 |
8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汽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9-11-26 |
鄂国税发[2009]145号 |
1、第八条废止。 2、第九条中“汽车经销企业向供应商收取与销售汽车有关的现金返利,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修改为“汽车经销企业向供应商收取和销售量、销售额有联系的各种形式的返利,应按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3、第十三条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定期对汽车经销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 |
9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2009-12-30 |
鄂国税发[2009]189号 |
1、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其它各市(州)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呈报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下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结果通知书》”废止。 2、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受理纳税人填报并提交的相关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传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税务核查工作报告,报告要做到内容真实、依据充分,再转至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在6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政策复审,之后报至市(州)局。各市(州)局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下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结果通知书(见附件3)”。 |
10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3-11 |
鄂国税函[2009]45号 |
第三条中“从2009年3月1日起,省分行所属分行、支行销售黄金的预征率暂定为零”废止。 |
11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6-1 |
鄂国税函[2009]94号 |
第一条中“公司本部的比例暂确定为35%”废止。 |
12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11-9 |
鄂国税函[2009]174号 |
第三条中“从2010年1月1日起,省分行所属分行、支行销售黄金的预征率暂定为零”废止。 |
13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
2009-11-26 |
鄂国税函[2009]183号 |
第一条废止。 |
14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电力公司等三家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9-12-31 |
鄂国税函[2009]218号 |
第三条中“中石油湖北分公司、国电湖北长源发电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暂按3:7的比例”修改为“中石油湖北分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暂按3:7的比例”。 |
15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
2010-3-25 |
鄂国税发[2010]48号 |
1、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发票专用章”。 3、第十八条中“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废止。 |
16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等三家企业增值税分配比例的通知 |
2010-5-7 |
鄂国税函[2010]70号 |
第一条修改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本部与所属各分公司增值税分配比例暂定为3.5:6.5。” |
17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 |
2010-12-1 |
2010年第3号公告 |
1、第十九条废止。 2、第二十条修改为“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核查,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税收管理员应重点核查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核查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收入是否包括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的收入”。 3、第二十一条中“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修改为“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查”。 |
18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等3户企业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
2011-3-30 |
鄂国税函[2011]39号 |
第一条修改为“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上述3户企业所属分行、支行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零。” |
19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2-7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
第七条中“(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修订为“(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
20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
2012-2-29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
第二条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修改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执行”。 |
21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
2012-9-7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
第一条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22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2-9-7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
附件1废止。 |
23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2-9-28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
第四条修改为“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鄂国税发[2009]189号文件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其它各市(州)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呈报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下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结果通知书》”的规定同时废止”。 |
24 |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 |
2012-10-23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
第一条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25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的公告 |
2012-10-31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
将第一条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