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来源:江苏地税 作者:江苏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4-23
摘要:中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税负重、融资 难等问题突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

    中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税负重、融资 难等问题突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李克强总理在2014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为引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近几年国家已经 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为正确掌握相关政策,我们进行了梳理,供参考。

  一、中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划型标准
  (一)中小微企业定义
  这一概念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二是适用的行业包 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三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规定以外的行业。
    相关政策——
    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答问         国税函[2012]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二)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各行业划型标准具体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注意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小型微利企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其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中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在于:一是适用对象不同,中小微企业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包括了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适用对象远比小型微利企业宽泛;二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 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指标则是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区别明显。

  二、对中小微企业的直接税收优惠
  (一)营业税
  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及《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明确我省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其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月营业额不超2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先后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加大了财税扶持力度。优惠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是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同样暂免征收营业税。

  需要指出的是,“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对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按照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规定,金融组织目前已由银监会批准设立并发放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

  由于印花税的纳税人是书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上述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也适用于借款给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机构。即金融机构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与大中型企业(非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则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此项优惠政策无疑实现了“双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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