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补和车补允许税前扣除吗?是否作为三项费用计提基数?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04-28 问题:餐补和车补允许税前扣除吗?是否作为三项费用计提基数? 答复:《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 对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为职工住房、交通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在税收上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扣除,不得计入工资薪金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因此,如果你单位依据税法规定,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后,向员工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补贴如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如果属于上下班的交通费补贴则应该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餐补如果属于人人有份的用餐补助则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如果不属于则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差旅费补助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02-20 问题: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办理案件时出差期间的补助(餐补)是否可以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扣除。 答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办理案件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实报实销的差旅费,可以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扣除,但是合伙人的差旅费补助(餐补)不可以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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