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02
摘要:纳税人购进鲜叶、嫩芽(茶青)和毛茶价格异常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监管,要结合增值税发票(含农产品统一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当期市场价格、网上发布价格以及本地其他企业的购进价格,确定企业当期鲜叶、嫩芽和毛茶的平均购买单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2014-12-0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目关于精制茶的规定。
  3.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目关于精制茶的规定自2015年11月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决定在全省所有农产品加工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自产或购进鲜叶和嫩芽(茶青)生产销售毛茶和精制茶,以及购进毛茶生产销售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条款修订]毛茶和精制茶的标准

  毛茶: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包括绿毛茶、红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各种毛茶。

  [部分废止]精制茶: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再经其他工序制成的茶,或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茶。

  [部分废止]紧压茶、袋泡茶、砖茶、花茶以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论其生产工艺如何,均属精制茶。

  税屋提示——第一条第一项中的“毛茶和精制茶的标准”修改为“毛茶的标准”。


  (二)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1。

  (三)纳税人购进鲜叶、嫩芽(茶青)和毛茶价格异常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监管,要结合增值税发票(含农产品统一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当期市场价格、网上发布价格以及本地其他企业的购进价格,确定企业当期鲜叶、嫩芽和毛茶的平均购买单价。

  (四)纳税人以自产鲜叶和嫩芽(茶青)既生产毛茶,又生产精制茶的,销售毛茶时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五)纳税人以自产鲜叶和嫩芽(茶青)全部生产销售毛茶,可不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 

  二、从事麻纱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2。 

  三、[条款删除]除省国税局已发布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以外,其它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以下方法执行。

  (一)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初核后,报市州(直管市、林区)国税局复核,经省国税局审定后统一下达核定结果。 

  (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酒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对农产品核定扣除纳税人上一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算,企业实际单耗与核定单耗比较差异幅度超过10%的,应对核定扣除标准予以调整。 

  四、[条款修订]本公告第一、二条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的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二条、附件二《适用成本法企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税屋提示——第四条修改为“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二条、附件二《适用成本法企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

  附件1:《茶叶核定扣除单耗》

  附件2:麻纺核定扣除单耗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