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门类及建筑服务纳税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0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66号  1995-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建筑业门类及建筑服务纳税人

  (一)建筑业门类
  建筑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生产部门。其产品是各种工厂、矿井、铁路、桥梁、港口、道路、管线、住宅以及公共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将建筑业分为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四大门类。
代码 类别名称 代码 类别名称
E 建筑业 487 电力工程施工
47 房屋建筑业 489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471 住宅房屋建筑 49 建筑安装业
472 体育场馆建筑 491 电气安装
479 其他房屋建筑业 492 管道和设备安装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499 其他建筑安装业
481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50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482 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 501 建筑装饰和装修业
483 海洋工程建筑 502 建筑物拆除和场地准备活动
484 工矿工程建筑 503 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485 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509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486 节能环保工程施工    

(二)建筑服务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建筑服务纳税人为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
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9号);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关于创新跨区城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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