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14号 2003-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需要和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实际情况,现就该系统推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根据当地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实际情况,自行掌握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推行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遵照当地政府部门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规定,保护税务干部和纳税人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力争按期完成推行任务。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不可能按原计划在上半年完成推行任务的地区,可以调整工作日程表,并向总局报告备案。 二、总局决定推迟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软件的操作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三、为进一步掌握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税控IC卡的收发情况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推行情况,总局制定了《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接收情况月报表》,并对《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情况月报表》进行了修定,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分别于每月1日和3日(遇节假日顺延)通过传真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上报上月完成情况。传真电话:010- 63417783,联系人:吴准、胡小荣。2003年2月下发的《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情况月报表》废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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