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鄂国税发[2015]113号 2015-09-02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管理,现将《湖北省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2日 湖北省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仅指即征即退减免税方式,下同)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1)后,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加注税收优惠标识。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申请(附件2),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书面告知纳税人,并将纳税人申请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二)申请的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纳税人补正。纳税人当场不能补正的,应当书面告知纳税人应补正内容。 第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办税服务厅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传递到税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核准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附件4)。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数据计算的掺兑比例; (二)查看企业是否有综合利用的废料实物。 第六条 税政管理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重点见附件2。 税政管理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核查报告有疑问的,告知原因并要求其重新核查,也可由税政管理部门自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报分管局领导核准。审批资料由税政管理部门存档,并将核准结果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和收入核算部门。办税服务厅将核准结果书面告知纳税人。 税政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核准类减免税企业日常管理(如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不定期进行巡查)。 第九条 税政或税源管理部门在审核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已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统一由税政管理部门取消税收优惠标识,由税源管理部门追缴税款,由办税服务厅书面告知纳税人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政策。 第十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实现信息互换共享。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信息共享,掌握纳税人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信息;加强与同级环保部门信息共享,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处罚信息,结合县(市、区)、市州、省环保部门互联网上发布的环境保护处罚信息,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纳税人的核准类减免税审核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核准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规定上报省国税局(货务和劳务税处)。 第十二条 纳税人核准类减免税相关涉税资料由税政管理部门归集,相关归档涉税资料内容省国税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年度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政策情况监督检查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办理时限,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湖北国税适用)相关时限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即征即退)项目资料表》 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4.《减免退税核实报告》 5.《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纳税人声明》 7.《新型墙体材料纳税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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