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准备向当地的敬老院捐赠钱物,是否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但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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