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政策
10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清退租户的装修补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袁晨新>
技术转让相关所得税和增值税法规汇编<龚厚平整理>
提前开票算虚开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工抵房”税务处理及风险解析<姚逸斌>
探析「配建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情形<袁晨新>
无偿使用房屋的涉税问题分析<李霄羽>
卖自产软件,增值税免税or即征即退?<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个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变化<梁晶晶>
疫情期间企业停工损失财税处理探析<左岸金戈>
企业“无偿”提供防疫货物和服务的财税探析<左岸金戈>
税法上关于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总结<左岸金戈>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温馨提示
“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案例详解所得税纳税调整
混合销售的“浑水”里,可以摸鱼吗?<阿莲姐姐>
“融资地块”与“复建地块”涉税分析与税务处理(会议整理稿)<夏旭>
村企合作开发非农、征返用地、留用地之单抬头、双抬头合作模式及税务筹划实操案例分析<西政资本>
股票无偿转让增值税新政策不适用企业,只适用个人<税收实战>
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政策在税收策划中的应用<中意财税>
拿地配建房移交如何缴税<张宇轩>
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新政策的“买入价”<税收实战>
财税2020年40号公告明确无偿转让股票按买入价计征增值税 <裴老师>
企业买卖股票究竟如何交税<李舟>
建筑业4项提醒<北京税务>
劳务派遣的那些事<李春梅>
案例解析免租期的涉税处理<严颖>
类REITS税收问题<高金平>
技术入股——税收优惠知多少<王琰>
科技成果转化4大税种缴纳问题<马昌尧>
房地产企业涉外设计合同的代扣税款<老税官>
保险费的那些税事——增值税及票据篇<李春梅>
转回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注意事项总结<东方税语>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的六大误区<盈科财税>
财税[2018]32号文解读:增值税税率5月1日双降如何平稳“换档”?<高允斌>
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征税率和退税率以及特殊情形的免税和征税<胡晓明>
“甲供工程”涉税业务中的认识误区及选择简易计税的有效和无效性分析<肖太寿>
全面营改增目录文件-附件1和2处理 <龚厚平>
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项目土地价款的扣除<冯建荣>
“甲供工程”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剖析<肖太寿>
企业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肖太寿>
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新政若干细节问题解析<段文涛>
营改增两周年建筑业涉税政策梳理<何博士说税>
物流企业税收管理存在三大难点<王国林>
个税手续费会计核算科目终于明确了<王骏>
以房抵工程款的税务处理分析<谢德明>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融资税会处理分析<谢德明>
不同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进项不能交叉抵扣?<翟巨顺>
境外单位委托境内单位收款的涉税处理<邱晓玲>
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房偿还面积销售额如何确定亟待规范<李春梅>
集体福利性保险费能抵扣吗<陈兵浪 杨海麟>
保本是一种承诺,而不是一种结果<王骏>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实务问题(会计处理重要修订)<张海涛>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十大亮点<华税>
2020年LPR接管贷款基准利率,涉及九项税收政策<税务通>
增值税退税政策之即征即退<秦燕>
供热企业增值税热点问题<杨泳>
甲供工程业务的两种合同签订方法的涉税分析及合同签订要点<肖太寿>
企业重组税收文件的困惑与反思--有感于土增财税[2018]57号文<叶永青、赵文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企业财务处理的影响分析及业务处理建议 <臧崇来>
增值税税率下调,合同常见问题汇总<许海美>
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免予报备?<张海涛>
资管产品管理人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赵国庆>
个人稿酬所得该不该缴增值税?专家:不应缴纳<人民网>
房地产开发之关联方借款的财税处理<臧崇来>
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罚<李华>
浅析现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赠送涉及的增值税<蔺永玲>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需预缴增值税<叶全华>
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肖太寿>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科目的税法适用分析<华税>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肖太寿>
基于财税角度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影响<王乐怡>
纳税人销售假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李冼>
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老税官>
建筑服务业预收款如何预缴增值税<叶全华 孙永丰 谢少波>
从总理的税收故事谈餐饮行业税收那些事<正和税友>
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探讨<郭琪燕>
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十四问<湖北税务>
境外对境内公司的技术转让能免增值税吗?<有趣的泰科思>
配建保障房的涉税处理争议归集!<陆苗苗>
税率调整后房地产企业预缴相关问题<杨泳>
2019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答疑(一)<财政部>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VS增值税加计扣除VS增值税加计抵减
跨越营改增时期的在建工程支出,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威德税务>
授课是销售服务还是转让著作权?是否免征增值税?<胡晓明>
总结: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东方税语>
文化事业建设费,4项收入不需要缴纳,5项收入必须缴纳<郝老师说会计>
加计抵减15%的生活服务业范围尘埃落定<段文涛整理>
借款给股东,企业有税收责任吗?<中国税务报>
市场主导下的村企合作模式涉税问题的探讨<正坤财税>
无车承运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华税>
如何理解“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杨泳>
经营开票容易混淆的税目整理
房企代收费用如何进行涉税处理?<税行者>
房屋免租期及预收租金会计、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处理<财税通>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税务处理大不同<胡玉屏 徐希田>
明股实债中差额补足收入,如何开具发票?<袁晨新>
城更公司因项目发生的费用成本,能否列支于项目公司?<吴绍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访谈实录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
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1号——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对“营改增”的特殊考虑
“营改增”后如何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答疑实录
5月19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提供等问题)
5月26日总局“营改增”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出租房税负变化、个人支付住宿费专票抵扣等问题)
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材料(纳税服务组)
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材料(征管和技术保障组)
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几个政策问题的执行口径(政策组)
20条服务新举措 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2016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2016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 (2016年10月31日)
银行业协会应邀参加全国政协“营改增执行情况和改进建议”专项座谈会(2017年6月2日)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58问(部分节选) <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主题在线访谈实录
4月28日税务总局访谈权威解读“营改增”若干问题
总局货劳司处长王葳:“营改增”文件是怎么设想的
总局货劳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总局货劳司>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税务总局>
增值税改革热点问题解答(2019.4.1)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江苏国税>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上海税务>
逐条解读《营改增试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上海税务>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上海税务>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上海税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浙江税务发布热点问题汇编(2019年10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2019年7月热点问题<浙江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发布12366热点问答(第六十二期)<大连税务>
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如何享受?<税务总局>
西藏税局发布12366减税降费热门40问<西藏税务>
北京税务回复劳务派遣用工的问题<北京税务>
教育行业热点问题10问答<北京税务>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上海税务、山东国税>
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解答(厦门国税12366)
台风灾后促进企业恢复生产税收政策解读<广东税务>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厦门税务>
一文带你了解茶与增值税的事<厦门税务>
几种租赁行为的涉税对比<厦门税务>
每日税务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1月)<浦东税务>
出口企业2018年是否不需要做预申报等8个热点问题解答(大连市税务局12366)
增值税的33个热点难点问题解答(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6月12366)
容易混淆的几种租赁行为<厦门税务>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等5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安徽省税务局解答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10个税收热点问题
合同签订并已缴纳印花税但合同中途终止能否退印花税等14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福建省税务局解答长期租赁车位承租方拥有永久使用权的及期权买卖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等53个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热点难点问题
梦天家居(6032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21-12-01)
公司对经销商执行相同的返利政策:
正激励:对于季度实际回款额超过上年同期实际回款额或目标回款额的20%、30%、50%时,分别给予经销商季度实际回款额返点奖励1%、2%、3%;上、下半年,公司会结合经销商市场行情,增加销区排名、回款绝对额等考核指标,分别给予3%、5%返利奖励。
负激励:对于累计1、2个季度未完成底线目标回款额的,次季度供货价执行原供货价的1.03倍,对于累计3个季度未完成底线目标回款额的,则对该经销商作停货处理,并视作空白市场区域,同时启动招商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返利、疫情折扣、样品折扣会计处理:
1、公司对经销商的返利、补贴是以销售折扣(商业折扣)的形式兑现,即直接扣减对应经销商的销售收入。公司在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采用负数抵减形式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同时按净额确认收入。
每一报告期末,公司根据返利政策所计算的各经销商未兑现的返利,按照权责发生制予以计提,冲减各期收入,并于当月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经销商的相应货款(增加经销商的预收款项),即:借:预收账款(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在确认疫情折扣、样品折扣及销售折让时,公司在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采用负数抵减形式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同时按净额确认收入。
相关政策
1、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国税函[2006]1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