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2-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11日起,本政策全文废止。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其他事项及相关表单格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办理。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湖南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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