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的误区,您造吗?

来源:蔡桂如 作者:蔡桂如 人气: 时间:2016-04-20
摘要:误区1:把个人理解为自然人 财税【2016】36号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即文件中的其他个人,因此文件中凡是提及个人时,包括了个体工商户,提及其他个人时一定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如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其他个

误区1:把个人理解为自然人

财税【2016】36号“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即文件中的“其他个人”,因此文件中凡是提及“个人”时,包括了个体工商户,提及“其他个人”时一定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如“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误区2:扩大混合销售的范围

政策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政策中的混合是服务与货物的混合,并不是“既涉及劳服务又涉及劳务、既涉及服务又涉及不动产、既涉及服务又涉及无形资产、既涉及无形资产又涉及货物、既涉及不动产又涉及货物”,房地产企业卖别墅时包含的高档家具 不适用混合销售的规则。

误区3:扩大视同销售的范围

财税【2016】36号“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前提是无偿提供服务,但对于企业基于销售提供的折扣、赠送并不需要视同销售。企业对外服务十次送一次,赠送部分不需要视同销售;企业对外出租物业,前期的免租期间并不属于无偿,并不需要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卖房子送车库不需要视同销售。

误区4:扩大老项目简易计税的范围

财税【2016】36号: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不动产转让、不动产出租业务中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与工程、不动产相关的其他服务并没有老项目的规定。例如:物业管理服务,5.1之后,为5.1之前已经取得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般纳税人应该适用6%税率,为老工程项目提供建筑监理服务也同样适用6%税率。

误区5:扩大贷款利息不可抵扣的适用范围

财税【2016】36号: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但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与贷款间接相关或无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可以抵扣进项,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可以抵扣。

误区6:将旅游服务全部归入福利费

财税【2016】36号: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旅游服务不都属于集体福利,企业委托旅游机构从事与业务相关的其他活动,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例如:委托旅行社举办各种经销推广活动等可以抵扣。

误区7:误将不动产都分2年抵扣

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在会计制度上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不动产不需要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

误区8:误将不动产所有服务都分2年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环境评估、建筑图纸审核等服务不需要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参与计算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误区9:误将非专用设备进项按比例分摊

政策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不可抵扣项目,进项不能抵扣。政策中明确的是专用于不可抵扣项目,进项不能抵扣。但如果不是专用,也就是与可抵扣进项的业务混合使用,对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可以抵扣,并且是全部抵扣,不需要像存货一样按收入比例分摊,但很多财务人员按比例分摊计算了不可抵扣进项。

误区10:扩大不征收增值税利息的范围

财税【2016】36号:企业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的存款利息,指存入具有合法吸收存款功能金融机构存款利息,对其他情况的利息并不适用。企业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收取的利息按6%缴纳增值税,企业因为客户延迟付款加上的利息,属于业务收入,应该按业务收入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误区11:停车费是按不动产租赁还是物业管理

财税【2016】36号:“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停车场地的收费按租赁业务,适用11%增值税。但停车场服务还包括看管服务,属于物业管理性质,适用6%增值税。例如:某停车场规定,自己购买的车位,每月收取300元管理费,自己没有购买车位的,每月收取600元,其中的300元属于管理费,300元属于场地租金。在营业税时代,两种收入适用相同政策,在增值税时代,两种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企业必须明确划分两种的收费金额,分别适用税率,没有分开的,按税务政策,必须适用高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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