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中道财税 作者:石羽茜 人气: 时间:2021-08-12
摘要:目前实务中很多股东为了方便取回资金,在实缴未完全到位的情形下,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周转,会将资金以股东个人借款的名义借给公司使用。

  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法施行后,除法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类企业,其他类的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于是经常有财务人员咨询,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

  对于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实缴到位的资金,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务中很多股东为了方便取回资金,在实缴未完全到位的情形下,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周转,会将资金以股东个人借款的名义借给公司使用。待到公司业务正常,账面上存在现金,就以归还借款的形式将资金收回。

  收到股东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归还股东借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实务中,存在财务人员将借款记为实缴资金的错误账务处理:

  资金流入: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资金流出时,没有办法平账,只能挂股东的其他应收款。这样会导致以下税收风险:

  1.“实收资本”科目的增加,需要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

  2.股东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年末未归还,会被认为是分配股息、红利按照20%缴纳个税的风险。

  二、投资方

  相比较与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投资方尚未实缴到位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中一致存在争议。

  2020年,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了具体的监管意见。

  1-1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

  三、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总结:

  1.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需要同步确认资产和负债;

  2.投资合同(协议)或被投资章程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那么投资方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该账务处理下,资产类借方增加,负债类贷方增加,资产总额增加。

  3.其他情况下,投资方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