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号近期所发三篇文章中,最新:建筑业企业预收工程款到底应如何核算?和再谈建筑业企业预收工程款的会计处理,对不同计税方法下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提出了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案,争鸣:三谈税法先于会计的会计处理,又结合提供租赁服务从正反两个方面进一步阐释了笔者的观点。
今天从另一个角度,或者说另一项实操业务验证笔者观点的适用性。
还是从例子开始。
例 A建筑公司某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2016年10月28日应业主要求向其开具了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3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应款项。该企业已于11月申报期,将应纳税额3万元申报纳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开具发票但未收取款项,无实际资金流入,但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这3万元税款属于已经发生的现实的纳税义务,应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方反映,但借方应计入哪个科目?
22号文的观点,应计入「应收账款」;笔者的观点,应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由于没有预收款,直接冲减「预收账款」的第三种做法也就无从谈起了。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实操的场景下以动态的眼光进行探讨。
建筑业的施工生产是一个连续过程,动辄以数年计,期间发票开具和收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常事儿。
业主为什么让A公司开票?显然,是因为A公司已向其提供了建筑服务,其完成的工程量已经业主认可,也就是验工计价已经完成,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业主将于近期付款,所以才让A公司向其开票。
实际场景也许是这样的:
经业主和监理计量,A建筑公司该工程项目2016年9月份完成工程量价税合计为206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业主应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计量款的50%。
验工计价时A公司所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06万元
贷:工程结算 2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万元
根据书面合同约定,业主应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计量款的50%,即103万元,A建筑公司据此向其开票(注:即便A公司未开票,10月31日3万元纳税义务也已发生!)。
开票后未收到款项,怎么作会计处理呢?
22号文方案:
借:应收账款 3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万元
笔者方案: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万元
结合开票前的验工计价分录,这两个方案到底哪个更科学,更易于操作,我想读者朋友们心中也许已经有答案了。
综上,如果我们承认先开票业务也会产生税法先于会计差异,如果我们能用动态的眼光去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就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接下来,再看一看会计报表列示:
「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不含税口径,二者之差列示在「存货」或「预收账款」项目。
「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206万元,列示在「应收账款」项目。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余额3万元,列示在「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以上所举案例是假定没有收款,实际上在收款金额小于开票金额的情况下,其差额仍然可以按照以上方案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笔者长期在建筑业企业工作,在基层项目部从事财务工作多年,深知建筑业企业点多面广,大型集团工程项目成千上万,基本上每个工程项目均单独设置账套核算,财务人员众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不把账务处理方案统一化、流程化、实操化,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笔者主张,提供建筑服务销项侧税法先于会计业务的处理,其借方只能通过「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或者财政部重新修订22号文改用其他过渡科目核算。直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我是一千个不同意,一万个不同意。
不常发生的租赁业务,可以让步,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不能不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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