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财税圈的人貌似喜欢讨论溯及力,但不少时候却又似是而非。财税〔2017〕2号文件昨天一公布,立刻引来“打补丁”“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对140号文溯及力的否定”等评论。
1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少人认为,2号文件是对去年12月印发的财税〔2016〕140号文件错误溯及力的修正;也有人认为,这是因为某金融企业去要来的政策,“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笔者认为,140号文本身没有错误追溯,也未必是因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而是因为税务干部普遍不熟悉资管产品、金融行业也普遍不熟悉(不重视或者有误解)税收政策,而140号文件来得太突然,这次只是给个缓冲和适应期。
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表面上看,12月印发的文件自5月执行,好像是追溯适用问题。其实不然。
首先,一般来说,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即“法不溯及既往”。如果说140号文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存在“错误追溯”的问题,那么140号文里其他诸如保本/非保本收益、持有至到期资管产品、外卖食品、武装押运等增值税政策,就不存在同样的“错误追溯”问题了?如果都错了,为何不一并修正?笔者认为,140号文不在于“追溯适用”,而在于“厘清争议”——因为对外卖食品、武装押运等上述增值税项目存在理解上的分歧,140号文才出来“定纷止争”,并不是在新设什么规则。
其次,退一步说,如果140号文存在错误追溯问题,刚出的2号文用来修正的话,只需改为140号文印发之后的某一天开始执行即可,为什么规定2017年7月才开始执行?这不是白白浪费了半年时间吗?
最后,2号文件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假如真的是“错误追溯”,已纳税额就变成了国家“欠”纳税人的钱,应该直接退还给纳税人才更合适啊!
因此,不能说140号文件本身有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和总局货劳税司《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明确“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140号文是没错的,不存在错误追溯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2号文件留出这半年“缓冲期”是给相关各方一个学习和适应时间:税务干部利用这半年抓紧熟悉资管产品,金融行业利用这半年抓紧熟悉税法。而且,2号文件本身也很简短,具体操作授权给了总局进一步明确。到了7月份,金融行业也差不多意识到怎么回事了、对利益分配的调整也差不多到位了。好好利用这个时间,撸起袖子加油干吧。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