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以加油卡抵付联运运费如何开票?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7-03-27
摘要:网友:某运输企业购买加油卡,用加油卡抵付联运企业提供的运费,联运企业加油时,加油站将专用发票开给了运输企业。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该运输企业取得加油站开具的专用发票应认定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另一种认为运输企业将油卡抵付运

网友:某运输企业购买加油卡,用加油卡抵付联运企业提供的运费,联运企业加油时,加油站将专用发票开给了运输企业。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该运输企业取得加油站开具的专用发票应认定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另一种认为运输企业将油卡抵付运费应按销售油品缴纳增值税。

小颖言税:认定虚开的理由是什么?

网友:该运输企业购买油卡时属于预付帐款性质,但油的单价是随着市场价变动的,购买油卡时尚未完成油品购入,因此其将油卡抵付给联运企业不属于转售油品,实际加油方是联运企业,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开给了该运输企业,所以可认定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颖言税:按销售油品缴纳增值税的理由又是什么?

网友:运输企业用油卡抵付运费,相当于运输企业购油然后转售给联运企业,属于指示交付,即联运企业持卡加油时视同运输企业购油并同时转售给联运企业,即加油站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开具购油发票给联运企业,同时联运企业为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应开具专用发票。

小颖言税: 以上两种观点听起来都很有道理,可又是矛盾的。下面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一书的作者赵清海律师解答。

赵清海:首先看下相关的文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看看开票方向:成品油销售单位→预售单位→购油单位;

其次,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来说,应当逐级开票,保障链条中各个发票开具的对应与实际提货的对应。先由加油站开给实际加油方联运企业,联运企业为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应确认收入,开专用发票给运输企业。如果加油站直接开给运输企业,可以轻松的将销售额转移造成少缴增值税,逐环节开具是科学的。

再次,我们作一个简单的数学推演:假设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货物种类、数量已经确定而单价尚未确定,价格为X元;B公司以此销售给C,价格为Y元(为了叙述方便,假设C为终端消费)。假设C用以提货时候的单价为t元。我们可以简单推演:

C实际提取货物数量为:Y/t,该批实际提取的货物的所有环节应纳增值税之和为Y/(1+税率);此时面临一个开票的问题:

如果是A公司开票给C,那么以什么金额来开票呢?

(一)如果以X元来开票的话:

当X小于Y的时候,税款必然流失,流失金额=(Y-X)/(1+税率);

当X大于Y的时候,国家必然多征税,多征税金额=(X-Y)/(1+税率);

(二)如果以Y元来开票的话;

当X小于Y的时候,A公司总共才收到X元,却要开具Y元,岂非虚开?

当X大于Y的时候,A公司总共收到了X元,却只需开票Y元,岂非少开?

我们用简单的具体数字举例:

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以仓单交付,价格为117万元;B公司将货物销售给C,价格为234万元。C依据仓单提货了。

该案中,发票该如何开具呢?

如果是A开具给C,以什么金额开具呢?

如果是按照117万元开具,税款必然流失;如果是按照234万元开具,A公司总共才收到117万元,岂非虚开?

案例转换一下:

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以仓单交付,价格为234万元;B公司将货物销售给C,价格为117万元。C依据仓单区提货了。

该案中,发票该如何开具呢?

如果是A开具给C,以什么金额开具呢?

如果是按照234万元开具,税款必然多征收;如果是按照117万元开具,A公司实际收到款项234万元,岂非少开?

很显然,只能是A公司开具给B公司,B公司开具给C。

简单转换一下,假设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是某货物的购物卡,价格为117万元而转卖出去为234万元;或者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是某货物的购物卡,价格为234万元而转卖出去为117万元。

总之,现代社会的交易无非是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过程,和直接交付与否无关。网友所咨询的案例无非是一个逐环节的销售过程,只是,当加油卡不确定单价的时候,视为一个合同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的概括性合同权利的让渡。当实际提货的时候,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即予以确定,相当于后确定长链交易的合同主要内容的逐步销售,从合同上的货物和单价确定的时候,视为合同成立并逐步转让,在此之前,当均不作为收入处理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故而,本案中,加油站应当在实际加油的时候,将专用发票开具给运输公司,同时运输公司将专用发票开具给联运企业。

最后我们要说的是,增值税之所以风靡全球,乃是在于其中立性,不是让经济行为服务于增值税,而是增值税以其中立性服务于经济行为。希望增值税永远如大一的小女生一样清纯,不要轻易认定虚开,如果仅仅是错开了发票,令其红冲发票而重开就是了。试问:税务专业人员尚且不能确定如何开才不是虚开,让企业何以判断是否是虚开呢?违法认识可能性何在呢?为了防范风险,实务中遇到问题不能确定的时候,建议书面咨询税务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