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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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2
摘要:根据《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予以公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予以公布。
附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的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 具体事宜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 方式 |
检查时间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局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缴纳情况以及代扣代缴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
实地检查和调账检查 |
201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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