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伊始,国务院税收红利大礼包,小微企业获减税利好,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其中有一条政策不知道你有留意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其实,如果你充分运用好此条政策,你会发现将会享受到最大幅度的优惠。 那么,我们到底选择是按月还是按季作为纳税期更合适呢?其实选择是有诀窍的,现在来摆一摆。 例1: B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9万元、9万元和13万元,季度销售额合计为31万元,假设均为3%征收率。 纳税期限选择按季:
这种情况下,B纳税人如果选择按月作为纳税期的话,又将是怎样的情况呢? 纳税人1月和2月因为没有达到10万元免税标准,将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仅有3月的13万元收入将缴纳对应的增值税3900元,可以节税5400元。 例2: 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12万元和11万元,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9万元,假设均为3%征收率。 纳税期限选择按月:
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9万元,未超过季度30万的免税标准,因此,可以全部享受免税,节税6900元。 相关阅读——小规模纳税人的四问四答<北京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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