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验放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署监二字第99号 1990-02-06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随着国际间对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研究学术交流的不断发展,国外有关人士纷纷希望我国把某些化石标本或模型运到国外进行展览和学术交流。为防止我国科研成果和珍贵化石标本外流;同时,又为国际间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学的学术交流得以顺利进行,我署对有关人员携带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验放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出境参加学术交流的,仅限于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标本,并应由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所归口管理。 二、上述化石标本出境地限于北京、天津、上海、广州4个口岸。 三、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标本出境时,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所应向有关出境地海关出具固定格式的证明,并附标本清单一式三份。 四、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所应负责将上述出境的化石标本原物运回境内。 附有关证明和清单式样二份(各一式三联)(略) 海关总署 1990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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