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查局关于制发《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相关文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调查函[2003]47号 2003-06-13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海关稽查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国海关稽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规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海关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改、制作了《规程》相关文书(以下简称“稽查文书”),现制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发的稽查文书有:海关稽查通知书、账簿单证调审单、检查记录、封存通知书及封存清单、解除封存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关稽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海关稽查结论、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询问笔录、海关稽查报告共计12种,其中前9种属由海关制作并对外提供的法律文书,后3种属海关内部使用的文书。对于对外提供的稽查文书,其内容和结构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对于内部使用的稽查文书,各海关可以在《规程》规定的原则下根据本关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也可以适当增设。 二、稽查文书的电子文本,已经放置在DC9710系统主页上供各海关下载,我局不再印发纸制文书(本通知也不附纸制文书)。各海关可以根据电子文本的样式,自行印制纸制稽查文书,也可以在使用时直接通过电脑打印稽查文书。纸制或打印稽查文书的格式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海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稽查文书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关区稽查文书的使用、保存和归档工作。凡通过电脑打印的文书,除了保存电子文本外,还要保存纸制文本。 四、凡是运用稽查手段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一定要按照《规程》的规定,经过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三个阶段并按要求使用稽查文书。 五、对于对外提供并需要加盖“海关印章”的稽查文书,一定要加盖海关行政公章,不得以其他印章代替。对于稽查文书的编号,由各海关负责制定本关区统一的编号规则,并组织和监督关区内各部门统一执行。 六、各海关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从事稽查业务的有关人员学习,尽快熟悉稽查文书的内容、格式及使用要求。 七、此次制发的稽查文书从2003年7月1日开始使用,同时,我局以前印发的稽查文书停止使用。 我局将不定期对各海关稽查文书的使用、保存和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各海关在使用稽查文书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总署调查局联系。 税 屋附件:纸制或打印稽查文书格式标准 海关总署调查局 2003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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