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我是一家外资企业,自2000年在当地购买土地(通过当地国土部门)办厂至今.我想知道:土地究竟按多少年提取折旧分摊?当地税务部门是要求我们按50年让提取折旧分摊的,税务部门可能是参照国土部门挂牌转让的工业土地使用权一般是50年来执行的,而我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期限只有20年,请问我公司究竟按哪个年数分摊折旧?有什么具体的文件规定吗? 国际处信箱税官答复:您好,按50年提取,等到经营期间的最后一年可以将剩余未折旧完的一次性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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