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资源税部分征收管理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020-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资源税部分征收管理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由于上位文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同时废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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