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章种类 |
项目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基准 |
(一)税务登记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体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5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
对个体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6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7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账簿管理 |
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丢失、故意损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1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丢失、损坏、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三)纳税申报 |
1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但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对个体每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处20元罚款,对单位每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处50元罚款;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行为一并补申报的,可按照“逾期未申报行为次数*单次罚款金额”计算处罚金额一并处罚,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
严重 |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36个月的逾期未申报行为 |
对个体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行为 |
13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四)税款征收 |
14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积极配合检查且主动预补缴的税款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配合程度一般,或者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预补缴的税款不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5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罚款。 |
一般 |
有支付能力但不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6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积极配合且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补扣缴、补收缴税款达到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30%以上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配合程度一般,或者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预补扣缴、补收缴税款不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30%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17 |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较轻 |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罚款。 |
一般 |
有支付能力但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五)税务检查 |
18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的,或者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9 |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的;或者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六)发票管理 |
20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且涉案金额不满2000元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仍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特别严重 |
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1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且涉案金额不满2000元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特别严重 |
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2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下的,但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发票在26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3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4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5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并且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并且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特别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并且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6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7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 |
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仍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26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8 |
丢失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丢失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定额发票、手工发票在1000份以下的;其他发票在200份以下的。 |
定额发票可以处票面金额0.1倍罚款,不满20元的,处20元罚款;手工发票每份处10元罚款;其他发票每份可以处50元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定额发票、手工发票在1001份以上3000份以下的;其他发票在201份以上60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特别严重 |
定额发票、手工发票超过3000份的;其他发票超过600份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9 |
擅自损毁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涉案票面金额不满5万元且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下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涉案发票数量在26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案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涉案发票数量在201份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30 |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下或者涉案票面金额不满10万元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重 |
涉案发票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涉案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案发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或者涉案票面金额4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特别严重 |
涉案发票在301份以上或者涉案票面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31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下罚款。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上50%以下罚款。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七)票证管理 |
32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不属于轻微情节。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33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不属于轻微情节。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八)纳税担保 |
34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5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九)税务协助 |
36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37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8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39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下罚款。 |
一般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上50%以下罚款。 |
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十)税务代理 |
40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