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财文288号 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11-09
摘要:文教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妥善处理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好同有关业务单位的财务关系。

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全文废止]

[91]财文288号     1991-11-0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文教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降低成本,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支持和促进文教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科研、卫生等部门、行政党团机关所属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

  文教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和销售(发行)及进出口电影、音像、图书、报纸、期刊、教材、生物等产(制)品,以及生产教学、体育、广播、电视、地震等产品(商品)。

  第三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严格遵守财政法规、财务制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原则,大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

  三、进行经济预测,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的决策,在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保护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五、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

  六、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

  七、努力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活动分析工作。

  第四条 文教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妥善处理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好同有关业务单位的财务关系。

  第五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形式

  第六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分一、二、三级财务单位和报销财务单位。各级财务单位职责如下:

  一、一级财务单位,即主管财务单位,它直接向财政部门编报所属单位财务计划、财务决算;根据财政部授权或委托,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或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二级财务单位,它向主管上级部门(即一级财务单位)编报所属企业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办理本级财务业务;监督、检查所属企业财务管理。

  三、三级财务单位,向二级财务单位编报财务计划、财务决算。

  四、报销单位,人员少、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少的企业,财务不独立核算,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报销。

  第七条 国家财政根据企业性质、任务和特点,对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分别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是指经国家编制部门批准,人员列事业编制,其工资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但是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或商品流通)活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

  二、企业管理,是指人员列企业编制,其工资执行国家对企业单位的规定,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或商品流通)活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

  三、文教企业举办的,未纳入预算内的附属企业或第三产业、公司,应根据中央有关清理整顿公司文件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确定其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方针、生产规模、任务,与行政财务脱钩,纳入预算内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分设或合并,新建、关闭停产等重大变更,必须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承认,并拒绝办理有关财务手续,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 企业一切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各项多种经营)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财务计划,按计划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保证资金正常供应,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 企业财务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企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编制财务计划;

  二、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销售等计划编制财务计划;

  三、企业要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在编制财务计划时,要瞻前顾后,精打细算,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四、企业要划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专项资金开支的,应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金计划;

  二、主要产品利润计划;

  三、主要产品(商品)及其他产品(商品)成本(费用)计划;

  四、流动资金计划;

  五、专项资金计划;

  六、借款还款计划;

  七、企业管理费和车间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报送时间

  一、年度财务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在计划年度开始前30天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季度财务计划,企业于每季开始前10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月份财务计划,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季度计划编制,由企业领导批准,于月份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财务计划的执行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成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和车间经费、实现利润、上交税利、利润分配、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等8项主要经济财务指标进行考核。

  一、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要认真贯彻执行,任何部门、企业、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不得随便开增支减收口子,各部门、企业在制定政策或措施时,涉及到减收增支的,应事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然后专门报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在文件中夹叙一笔;

  二、企业财务计划,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经济政策作重大调整,必须调整财务计划时,企业应编制调整年度财务计划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调整计划执行,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有关部门或企业自行调整的财务计划一律无效;

  三、企业应将有关计划指标分解落实所属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指标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完成;

  四、企业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编制季度、月份财务计划,在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企业要按月、季、年度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在报送季、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应将季、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企业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随同季、年度会计报表按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之一。企业应建立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管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严格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条件和分类

  一、固定资产的条件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元,500元,8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如印刷厂铸字用的铜模,报社记者采访用的照像机、收录机,电影院的座椅等,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的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具体如何划分应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二、固定资产分类

  (一)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及建筑物;

  2.生产机器设备;

  3.运输设备;

  4.工具、仪器;

  5.管理用具;

  6.其他设备。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理发室、俱乐部、医院、疗养院、干休所、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业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内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

  一、由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经批准由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二、用企业各项专项资金、专项借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三、与外单位合资或外单位投资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四、企业用各项贷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企业新增加固定资产,凡属专控商品、进口设备、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应当专案报批的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其余固定资产的增加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报废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应按资金的来源和有关规定确定其价值。

  (一)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

  (二)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包括各种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应付债券等)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用外币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还款时,因汇率发生变动而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如在设备安装、调试而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应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如在设备交付正常使用以后发生的则不再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帐,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以后的价值记帐;

  (五)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如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以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记帐;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入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记帐;

  (七)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八)固定资产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九)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设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为原价记帐;

  (十)在清查财产中盘盈和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二、企业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个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作价,新的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作价,旧的固定资产按质论价;

  (二)调拨固定资产新发生的运杂费、包装费、机器设备的拆卸费用,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

  (三)固定资产有偿调拨给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决定,有偿调拨给主管部门以外单位的,单项原价不足1万元的,由企业自行决定,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要经主管部门批准;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和挤占;

  (五)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无论价值大小,均需报经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六)暂时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向租用单位收取租金,所收取的租金直接增加更新改造基金。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照提折旧,提取的折旧直接冲减更新改造基金;

  (七)属于专门经营租赁业务性质的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出租方应作租赁收入;

  (八)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提取折旧的有关规定,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布的办法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

  应由企业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作出鉴定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固定资产使用已达到规定年限而需要报废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处理;

  (二)固定资产使用尚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报废的,单项原价不足1万元的,由财务部门审核报企业领导批准,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报主管部门批准;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更新改造基金,清理费用由更新改造基金开支。

  五、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的处理

  企业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应查明原因,作出报告,按以下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按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二)盘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单项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审核报经企业领导批准;单项原值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及时记录使用和变更情况;

  三、完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企业内部固定资产的转移,要由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办理转移手续,并通知财会部门。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统一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四、建立定期盘点清查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五、合理安排使用各项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

  六、对于价值昂贵或特殊固定资产,应当另外建立登记卡,加强实物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和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修理

  (一)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是指范围小、费用较少、间隔时间较短的、经常性修理,中、小修理费用在当年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是指企业的机器设备、车辆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配件、部件等,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墙壁等工程,大修理费用,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经批准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大修理费用,在当年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因资金不足而按照规定使用大修理基金的,也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折旧率,实行分类折旧,尚没执行分类折旧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执行;

  (二)凡属在用的(包括出租、借出的)设备、仪器及房屋、建筑物等均应依固定资产原值按月计提折旧;

  (三)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转作更新改造基金;

  (四)土地,未使用和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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