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机械厂系一般纳税人。在某月日常工作中,税务人员了解到该厂搞了几个基建工程,因此,联想到基建工程必然需要钢材,而该厂钢材又是主要生产原料,该厂会不会以用于生产的名义购进而用于基建呢?带着疑问查阅企业“在建工程”账,发现钢材系单独购进,但入账价格明显偏低,抽查记账凭证及有关原始凭证,所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售价为585,000元, 注明税款99,45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9,450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财务人员明知钢材用于基本建设工程,不应扣税,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单独核算,但仍然计算进项税额并扣税,少缴增值税99,450元,应该说情节严重。因此,税务机关除限其三天内补税99,450元,且处以一定的罚款。 企业账务调整 (1)调整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99,450 (2)补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99,450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进货渠道是一般纳税人。该厂业务员了解到增值税额的计算是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因此想方设法多扣税款,在进货时,要求供货方多开进项税额,少开货物金额,但销售方多开税额,须多缴税,因此,要求对方采取大头小尾,不一次套写,从中进行偷税。如当月48#凭证,购进钢材700,000元,进项税额应为119,000元,但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610,000 多记进项税额90,000元。通过核实库存,账实对照,发现入库数额大于账面金额,全月共多列进项税额230,0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扣税凭证未按规定注明税款及其他有关事项,其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该企业明知故犯,弄虚作假,多列进项税额,已构成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责成该企业七日内应补税230,000元及三倍罚款690,000元,一并缴纳入库。账务调整建议: 调整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钢材 230,000 处以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690,000 入库: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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