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1]第119号 2001-05-09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后谁是原主管部门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对于已改变隶属关系、变更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改变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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