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石油分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10]280号 2010-09-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辽宁分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石油分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辽财便[2010]39号)。经研究,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中石化辽宁分公司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由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汇总计算其省内所属机构的实际利润,在省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暂按60%的比例就地预缴,各市、县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不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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