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7]25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01
摘要:如企业将取得的返还实物自用,不作为货物销售的(如取得的小汽车、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货物),应将企业返还实物的帐面金额作为返还资金(如果企业帐面所列金额明显偏低或者没有将返还实物纳入会计核算的,国税机关可按与返还实物相同或同类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折算为返还资金),并按本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冲减进项税金。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51号       1997-12-01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返还实物,应在实物销售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如企业将取得的返还实物自用,不作为货物销售的(如取得的小汽车、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货物),应将企业返还实物的帐面金额作为返还资金(如果企业帐面所列金额明显偏低或者没有将返还实物纳入会计核算的,国税机关可按与返还实物相同或同类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折算为返还资金),并按本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冲减进项税金。

  二、企业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实物,必须如实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按规定申报纳税。否则。一律按偷税论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对企业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实物,已按我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15号)规定征收了增值税的,不再作调整。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0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