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1998]48号 1998-03-12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中央在沪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本市地方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地方财税部门审核批准。 3、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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