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7]20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体改委印发《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21
摘要:股份制企业的建立,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广泛融资,筹集资金,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提强企业的竞争力。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省体改委印发《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203号            1997-07-21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股份制企业税收管理,促进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

  党的十四大特别是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我省按照中央关于“抓大放小”的改革方针,采取多种措施,推进股份制企业改造,不仅促进了全省经济持续发展,而且为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创造了条件。但是由于当前股份制企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反映在税收管理上,执法不严、管理偏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影响了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规范股份制企业税收管理,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促进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精神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股份制企业的发展。

  股份制企业的建立,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广泛融资,筹集资金,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提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应正确认识股份制企业的作用和意义,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工作,认真调查研究,依法进行管理,使股份制企业逐步走向完善和规范的法制轨道。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创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各级体改部门是实施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制企业的职能管理部门,在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完善过程中,应注重对股份制企业的税收法规的宣传,引导企业依法纳税,增强企业的纳税观念,规范税收行为。为此,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体改部门的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及时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共同营造税收征管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坚决制止随意变通税法的越权行为。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规范股份制企业的税收行为,是促进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考核一个地区企业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集中体现。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把企业改制同依法纳税对立起来。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一律无效,必须予以纠正。股份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必须依率计征,享受优惠的要通过财政返还来解决。各级政府应对此类问题进行检查,如有偏差要限期整改,对违犯税法规定的要处理。

  四、严格执法,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税务部门担负着执行国家税法,组织财政收入的任务,各级税务部门要不断改善征管手段,要根据股份制企业的特点,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做好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税款制度,从税源上加强管理,防止税款流失。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的清查检查,堵塞收入漏洞。要采取措施,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五、支持企业的发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股份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财税字[199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45号国税发[1995]062号国税函发[1994]665号等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中继续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用足用好,坚决落实;近期内各地要组织一次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政策,纠偏反正。检查情况于七月底前逐级上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省体改委湖北

199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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