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9]4号 1999-03-05 公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再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函》(公政函[1999]6号文)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发[1997]32号)的规定,并结合公安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县城区(含孱陵新区及工矿区)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标准为2元。 南平镇、藉池镇、闸口镇、杨家厂镇、埠河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标准为1.60元。 黄山头镇、夹竹园镇(含黄金口集镇)、麻豪口镇、孟家溪镇、斑竹当镇、郑公渡镇、章庄铺镇、狮子口镇、毛家港镇、申津渡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标准为1.20元。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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