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换证工作中使用税务登记信息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征[1999]309号 1999-06-2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一、《税务登记信息表》由市局信息中心征询各有关业务处室业务需求后,综合设计制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在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在填报《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填写《税务登记信息表》。 二、《税务登记信息表》相应表项的填制要求,凡涉及《税务登记表》有关内容的,由区县征管科负责,其他由区县局信息中心负责。 三、《税务登记信息表》的录入工作由各局征管科负责,并将录入的登记信息及时传送到有关税务所,各局信息中心应定期对存储的征管信息进行逻辑审核。 四、确因通讯问题不能由征管科集中录入的分局,经市局征管处批准后可由税务所录入,但信息必须经征管科集中检测后方可使用。 五、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对《税务登记信息表》中表项的录入方式进行解释,并统一进行操作培训。代码项由信息中心根据业务变化及时修改。 附: 1.税务登记信息表(略) 2.税务登记代码本(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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