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法[2003]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30
摘要:发票鉴定管辖以冠名为准,实行谁印制谁管辖的原则。被鉴定发票同批次冠名跨县(市、区)局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组织鉴定;跨设区市局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票证装备分局组织鉴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法[2003]1号      2003-01-30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53号国税发[2002]32号有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2]66号)。经核准,现将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批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以及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的名单(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按照闽地税发[2002]66号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通知附件名单的单位只是具备享受闽地税发[2002]66号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各单位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具体减免税收入的认定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

  未列入附件名单的单位,不得享受闽地税发[2002]66号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附件名单所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除承接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的会议所取得的会议费收入在2005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其他收入必须按规定纳税。上述单位在申请免征会议费收入税费时,应当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省级党政机关组织召开的会议的正式通知(原件)以及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会议经费的核准材料。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会议费收入的审核工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议费收入免征有关税费,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入应按规定征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闽地税发[2002]66号通知第五大点第二款“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名单所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单位为本机关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由于受发文时间限制,目前名单所列各单位2002年帐务已作处理,已无法按闽地税发[2002]66号通知第四点和第五大点第二款规定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因此,对名单所列单位2002年度收入只要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确属于免税收入的,即可享受闽地税发[2002]66号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五、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名单所列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和省地税局。

  六、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通知附件名单所列各单位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附件:省级党政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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